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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2016-12-21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

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迎接教育厅评估,规范和提高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包括全员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全员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咨询是指为学生提供个别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果断地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概率,提高学院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担任,下属单位包括学生处及心理咨询室、各系学工办。组长总体负责,学生处心理健康咨询室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划,协调各系共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及辅导员为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本系学生干部及班级心理委员的管理、以及与学生处和心理咨询室日常联系工作。各系从每个班级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各班心理委员组成本系心理健康协会,协会在各系学工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班级心理委员培训,举办本系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班级设心理委员,辅导员要和学生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系心理健康协会。

第八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同学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九条 加强学生心理社团建设,各系设立心理健康协会,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全员教育

第十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选修课课程建设,采取学生喜闻乐见、贴近广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方式。

第十二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三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院系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四章 心理咨询

第十五条 加强个体咨询的运作机制,实施预约与急诊并轨制度,学生提出咨询要求尽快予以满足,紧急个案要按照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需要,开展相关内容的团体辅导训练。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发现高危人群,建立预警机制,迅速处理危机,最大可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第一节干预对象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因个人感情受挫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因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的学生;

6.既往有自杀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7.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8.因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9.因遭遇突发事件(如遭遇性危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1.网络成瘾及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要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第十九条 对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情绪突然出现异常;

2.表达过轻生的念头,表现出轻生的意向;

3.表达过自杀计划;

4.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

第二节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室负责,各系落实,辅导员具体实施,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监督;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第二十一条 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学生舍长、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系心理负责人汇报一次,系负责人每月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室汇报一次,要求留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宿舍和班级、各系、学生处、学院四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宿舍和班级一级预警。宿舍长和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有危机可能时立即上报给各系心理负责人。

2.各系二级预警。各系心理负责人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及学生处通报,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

3.学生处、心理室三级预警。经过心理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应尽快根据本细则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的干预措施实施干预。

4.院领导四级预警。遇到严重危机事件,各系可以直接向有关院领导汇报,也可以报到学生处、保卫处,由学生处、保卫处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应对危机事件。

第三节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学生所在系心理负责人或辅导员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学生处和心理咨询室。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学生处和心理咨询室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室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学生处和心理咨询室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各系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须及时通知学生处和心理咨询室,并请心理卫生专家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如果心理卫生专家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系负责人及家长送学生到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系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心理卫生专家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心理卫生专家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追踪。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心理卫生专家和心理咨询室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系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学生处和心理咨询室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报。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学生所在系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卫生专家和心理咨询室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系填写《校园危机事件处理报告表》,心理咨询室负责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培训咨询师,提高危机判断的专业能力;实施咨询师会诊制度,保证个案得到正确诊断;加强心理咨询室与各系的沟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心理教师专业提高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及学术会议,有计划地培训心理教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

2011年3月16日

附件:

1.心理预警机制的预案

2.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

3.各基层班级心理信息反馈表

4.校园危机事件处理报告表

5.各系心理委员名单